生命安全重于形象高于法规 文/董星 2月23日中午,网友采风看治安来到濮阳市外国语学院。门前车水马龙,人流不息。传说中的小孩打架被否定,负责解释的老师说,孩子们即使参与了打架,没有被抓住现行,是不会承认的。对于门前没有设置机动车减速带,公安局的人说,按照道路交通法,不允许擅自设置减速带等。 经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,第二十八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、移动、占用、损毁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,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:指示标志、警告标志、禁令标志、指路标志、旅游区标志、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。道路交通标线分为:指示标线、警告标线、禁止标线。 法规与条例相关部分均没有明确的禁设减速带规定。那么公安局的说法语出何处?事实是,中原油田很多学校门口都设置了减速带,油田一中在通过北校区、东校区的路上不止设置了一条减速带。为什么市里的学校门口不可以设置呢?即便减速带真的影响通行,破坏道路形象,城市形象,在生命与形象的博弈中,生命安全重于形象高于法规。减速带设置可能合情合理不合法。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,法规的标准应该优先满足人的需求。 客观的说,23号下午在交警支队采风座谈会上,网友质疑减速带设置规定后,支队长赵金秋明确答复:学校门前的减速带可以设置。交警支队可以从设置的技术上给予指导。设置减速带投资谁负责?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条,......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。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应当加强科学研究,推广、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、技术、设备。 建议有公益心的企业家投资在学校门前设置减速带。没有社会投资,学校、教育主管部门、政府有义务投资。安全教育也需要实际投入。 2011年2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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